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社〔2010〕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0〕1号)精神,落实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局对收到的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财务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市社会保险局收到市财政局按年核拨的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资金后,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贷:暂收款—其他暂收款—“双解”人员补贴,将该资金划入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时,冲减暂收款。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市社会保险局按年拨入的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资金时,借: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纳,同时征缴分户上解时,借:上解上级支出—统筹基金;贷: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二、困难“双解”人员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