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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新录(聘)用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新录(聘)用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高校毕业生新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以下简称“高定工资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对象

(一)除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原规定执行高定工资政策以外,其他区县的下列机关事业单位纳入高定工资政策执行范围:

1.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处(含派驻)县域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区所属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处(含派驻)镇街且主要职责为所在镇街服务的市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