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7〕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预算管理方式、征收对象等有变动,建议修改。原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审定。修改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
(一)在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企业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按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成。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单位代扣,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