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发〔2001〕182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7〕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 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 , 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 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
四、购房入户条件:
(一) 购房价值条件。
1、 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100万元以上 (含 100万元) 。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60万元以上 (含 60万元) 。
3、 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 80万元以上 (含 80万元) 。
(二) 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 3年内不能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