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1997-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安置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55-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65-75平方米;处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75-85平方米;厅(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95-110平方米。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本企业职工住房情况确定。小型企业领导干部为65-75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为75-85平方米;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85-95平方米;特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95-110平方米。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