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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1)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2)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

(3)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4)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1)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2)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3)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

(4)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足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发放标准。市财政供给住房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