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进一步优化区域风险划分,合理确定各品种区域风险系数。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品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三)不断发展保险品种。在继续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选保品种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重点推进全省普适性保险品种。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积极争取更多品种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
(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保险品种的大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定损等新技术开发,加强全省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六)继续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加强互助合作保险与农业合作组织的有机结合,继续探索开展奶牛、生猪、桑蚕、山核桃、水产养殖等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