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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2〕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规定,甬政发〔2016〕9号通知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停止执行。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2-00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政发〔2009〕3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 浙政发〔2011〕99号等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后,凡涉及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比例统一按调整后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一)关于养老保险

1.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金额=∑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

2.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归入统筹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二)关于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