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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的家属要求将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复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的家属要求将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复函

杭劳社险〔20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家属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杭经开人[2001]0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迁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按市委[87]42号文件规定将户粮关系迁入农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并未正式办理招工手续,所以不能将在农场务农至办理招工手续前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也不宜采取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工龄问题。
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复[1991]48号)文件规定。下沙实业总公司(下沙农垦场)城迁子女的配偶和子女只能从其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月开始计算工龄。         
请你们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下沙农垦场部分城迁子女的家属要求将招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缴费年限的处理意见(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