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主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明确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切实加大投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住房供应紧张、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大中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公开公平,规范管理。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纳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后管理。
三、加强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的方式实施,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城市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安排。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切实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新建和各类企业、其他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都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严禁出售。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充裕的地区,可以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贴息。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适当方式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