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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1日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房地产母公司总资产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指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具有市场前景广阔、行业影响力大、成长速度快的优势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会计报表(经总会计师签字确认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申请企业的母公司)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