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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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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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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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9日
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
(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3.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4.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
二、缴费资金筹集和归属
(一)资金来源: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有条件的县(市)可以为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各类人才提供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金华市区缴费补贴按照《关于实施“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的若干意见》(金人才领〔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4-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
(三)企业缴费归属。除《
企业年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