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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及援助的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细则。

一、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填报《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校生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当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3.当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一份送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份存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零就业家庭享受援助政策和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