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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丽水市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市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所辖县(市、区)丰收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定标准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

通过引进、组装、研发的农业(含渔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重点奖励科技含量高、推广范围广、效益显著,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评定标准

市丰收奖设一、二 、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市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领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推荐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限市级及市级以下单位;

(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在近两年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其中申报一等奖项目原则上要实施两年以上,需经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

(三)无重复报奖内容;

(四)成果无争议;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推荐15人,二、三等奖项目最多可推荐10人、5人。

1.主要完成人中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乡镇农技人员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员等社会化农技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按各奖励等级排序;

2.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报奖项目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且是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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