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财建〔2018〕67号


各县市财政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州财政局、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制定了《凉山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8年11月17日

  凉山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5〕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全州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根据当年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指导督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凉山州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省、州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以及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示范引领性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支持各地发展区域性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

  (二)支持州内电子商务领域产业链条完善和业态创新。

  (三)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和重点电商平台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和人才引进。

  (五)支持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套等支撑体系建设。

  (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类建设项目。

  (七)州委、州政府确定支持和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立项分配、因素测算分配、专项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竞争立项分配的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和重点项目两类。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会同州财政局研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

  (二)因素测算分配的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各地工作任务量、工作开展情况、基础条件、地方财力等因素测算拟定分配方案,并切块下达各县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结合资金额度和使用方向,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州财政局、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电子商务大数据统计合作、宣传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运维、电商展会、课题研究、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支出,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细化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同一项目需跨多年实施、年度申报支持内容不重复的,按自愿申报原则可连续申报推荐,经按程序确定可获得连续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同一类项目已获得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上年度年终总结验收不合格、绩效评价差、有违法违纪等问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推荐。

  第七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拟支持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经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复核公示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