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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3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在税源监控、申报扣缴、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尤其要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备案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严格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分工,税政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厅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合同资料审核、征免税认定、减免税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登记管理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应将《备案登记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扣缴义务人领取使用。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下载使用。
四、贯彻《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二○○九年一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