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5〕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津政发〔2015〕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相关要求,为加强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拟定了《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
201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体育产业发展,落实市政府《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津政发〔2015〕18号),加强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本市体育产业整体实力。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具体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
(一)统一管理,专项申报。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引导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财经纪律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申请引导资金的产业项目进行审定。
市体育局牵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
(二)根据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明确引导资金各阶段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体育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条件。
(三)编制并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征集公告,受理资助申请。负责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评审。
(四)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和决算。
(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依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
(一)健身休闲业。
(二)竞赛表演业。
(三)场馆服务业。
(四)高端体育装备制造业。
(五)体育金融服务业。
(六)体育营销会展业。
(七)体育文化创意产业。
(八)体育中介服务业。
(九)体育产业集聚区。
具体参照每年公布的体育产业项目申报指南。同时,有关体育产业项目涉及的工作组织经费和项目评审经费可从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请单位因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
(四)应由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后期补贴等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利用各种金融方式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已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体育产业项目。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的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资金不超过实际利息的100%。
(三)后期补贴。主要用于完成良好,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审计后,按照专家评委的综合评定确定补贴金额并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四) 积极探讨支持体育产业中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手段融资发展的模式。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项目采集通过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市体育局统一报送。
第十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控制在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具备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