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熟练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纳税人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按月进行预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进行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