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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财金〔201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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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宁波不发),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央行支小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条件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贷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小再贷款业务的监测统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或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资格的在浙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在浙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 对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下同)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超过1年的长期限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给予。

(二)两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对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拨付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以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申请材料一式3份,按下述要求分送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1份:

(一)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非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提出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并以联合发文形式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随文一并报送。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债务融资工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附件2);

(三)发行企业在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请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情况公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二)当地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十四条   根据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对非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当地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六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健全奖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奖励资金政策及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主承销项目的后续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兑付债务。对所承销的项目出现未按期兑付的,扣除该项目财政奖励金额;不积极配合开展债券违约处理的,取消金融机构当年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若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我省”“在浙”范围不包含宁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浙财金﹝2012﹞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融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金融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奖励资金申请表

4.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