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关发〔201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2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3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的规定,现就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许可工作平稳实施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对于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和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工作措施,确保行政许可平稳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许可的受理范围问题有异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