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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仲裁机构,对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省内各仲裁机构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等行业更多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将《仲裁法》列入普法计划,利用媒体公益普法平台和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清理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