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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渝企业:

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办发﹝2010﹞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代管部门,以下同)负责统一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并缴纳统筹费用。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并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以上人员统称“老工伤人员”。

三、缴费项目和标准

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男60岁、女50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0年。

(二)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计算5年。

(三)医疗费: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上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算20个月、二级伤残计算18个月、三级伤残计算16个月,四级伤残计算14个月,五级伤残计算12个月、六级伤残计算10个月,七级伤残计算8个月,八级伤残计算6个月,九级伤残计算4个月、十级伤残计算2个月,矽肺病统一按40个月计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管理之月按规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70岁以上(含70岁)人员计算5年,如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纳入统筹时实际年龄计算至18周岁。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纳入统筹之月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额标准为基数,按10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70岁(含70岁)以上人员按5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计算次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

四、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纳入统筹时该项目统筹费用计算基数为标准支付,以后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其它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

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对本单位所有符合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统一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附表1)或《重庆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附表2)。

2.工伤证明材料

(1)工伤人员: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受伤(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工伤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后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无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提供经企业及其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原始工伤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供养亲属:提供工亡职工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