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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3〕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将按程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

(一)适用范围

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

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以下办法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2.用人单位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维护1993年3月1日后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以下办法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申报维护补缴的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年度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二、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补充通知

(一)参保人员按渝人社发〔201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