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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3〕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指导和协调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交易行为,以及涉及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丽水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监管,对交易双方的合同文本予以规范,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二手车经纪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税务部门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施管理。

税务部门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查验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否具有二手车经营范围,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出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是本单位,且需要与交易车辆行驶证相符。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