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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9〕1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7-24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申报受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用直报形式,即由企业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地税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时应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查验经办人员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确定联系人员。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应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出具企业委托书。
省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不论资产损失所属年度,一律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地(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县(区)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具体执行标准。
(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