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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8 大国税发〔2000〕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47号),并出台《大连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几年来,各基层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实践证明国家总局制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制订《案件查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也是行之有效的,工作中仍应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重申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稽查职责。为保证落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局征管体制调整后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稽查分局的选案和审理职责分别由综合业务科和税政科履行;征收局的选案和审理职责各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征管科或税政科履行。

二、关于立案标准。仍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项及《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对有查补税款的税务违法案件企业、单位在5,000元以上,个人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应立案。

三、关于回避。应特别注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