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等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各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对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时效审查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仲裁实践,现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机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不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
三、仲裁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见附件1)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见附件2),提示当事人包括仲裁时效在内的仲裁风险,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
各方当事人:
为了充分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你方正当行使仲裁权利,避免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此仲裁活动中的有关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对你方做以下提示: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仲裁委员会则无法受理该申请。
二、仲裁时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仲裁申请(反请求)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劳动报酬争议应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另一方以该请求(反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该请求(反请求)将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三、仲裁请求不当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因请求不当,你方将会承担不予受理、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法律后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将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仲裁请求的变更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经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被申请人将依法享有十日的答辩期。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五、仲裁反申请的提出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仲裁反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将依法享有十日的答辩期。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将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六、授权不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委托代理人就上述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举证不利的风险
当事人未能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采纳的不利后果,甚至仲裁失败。
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属于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其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该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将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将可以缺席裁决。
十、不按期起诉的风险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终局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