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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0号文第七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七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