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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  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