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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
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
  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
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分享部分(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按50)U
50比例分享,改为市与区县按25)U75比例分享。调整后的
增值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75)U6.25)U18.
75,企业所得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60)U10)U
30。
  三、下划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
县分享收入,改为区县固定收入。
  四、明确新建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
  将国家批准立项、市里统一组织建设的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
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
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作为区县固定
收入。除上述企业以及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邮政通信、高速公路、
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凡由区县招商引资、组织建设的企业,
无论规模大小,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纳入市与区县分享范围,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一律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五、确定市财政对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开发区每年按地方税收收入1
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原按地方实得财力12%的比例上解市
财政的规定停止执行;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2003年地方税收
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年按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
  六、明确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
  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在保证有关区县上年收
入基数的前提下,按照各连锁店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定期将收入全额
划转给连锁店所在区县金库。不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的
税收征管和收入归属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另行制定。
  七、重新核定财政收入基数和定额上解、定额返还数额
  以2002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划分收
入范围,核定区县财政收入基数,并据此调整各区县的定额上解
和定额返还数额。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津政发〔200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