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镇江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我市于2009年设立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苏科贷”工作,我们制订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决定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我市于2009年设立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开展好我市“苏科贷”试点工作,确保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安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名义存放于合作银行账户。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任务是引导商业银行主要利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给予贷款支持,着重解决科技企业首贷难的问题。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积极吸引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向我市倾斜,共同引导商业银行面向科技企业开展贷款,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贷款后因不可抗拒原因产生风险而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苏科贷”贷款风险责任由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地方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10%-20%的贷款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约定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辖区与镇江新区应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地区,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即地方承担的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为保证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不因出现代偿而逐渐减小,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各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也应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中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责任承担比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苏科贷”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合作银行;开展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贷后监管、代偿申请与绩效考核工作等;推荐“苏科贷”企业库入库企业等工作。
第八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中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