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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化工企业的维修保全工、分析工两个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请示》(诸劳社〔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1号)精神,化工企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原化工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执行。未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目录范围的不得提前退休。

  对列入有毒有害岗位工种的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可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工企业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