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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资函〔2012〕7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保留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6月19日规定,文件保留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资产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省属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不得高于25%。
二、本通知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省属企业虽未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能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三、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涉及职工安置,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五、国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开展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经备案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