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1.《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嘉政办发〔1995〕109号发布)

2.《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试行)〉的通知》(1996年9月16日嘉政发〔1996〕144号发布)

3.《印发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17日嘉政发〔1996〕205号发布)

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深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4日嘉政办〔1997〕7号发布)

5.《关于扩大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1998年9月3日嘉政发〔1998〕138号发布)

6.《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嘉政发〔1998〕149号发布)

7.《关于印发嘉兴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28日嘉政发〔1999〕43号发布)

8.《嘉兴市港区管理办法》(2000年2月2日市政府第3号令发布)

9. 《转发市贸易办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生猪屠宰税费征管办法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11日嘉政办发〔2000〕127号发布)

10.《关于转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0日嘉政办发〔2002〕38号发布)

11.《关于印发嘉兴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19日嘉政办发〔2002〕51号发布)

12.《关于转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4日嘉政办发〔2002〕106号发布)

1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嘉政发〔2002〕81号发布)

14.《嘉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5.《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18日嘉政发〔2004〕95号发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1.《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嘉政办发〔1996〕145号发布)

2.《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嘉政发〔1997〕216号发布)

3.《关于公布〈嘉王“四自”公路通行费统缴证办理暂行办法〉的批复》(1997年12月24日嘉政办发〔1997〕19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