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 2000 〕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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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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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供销社《关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企业改革步伐的部署,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温政发[1999]258号)、《批转市劳动局等9 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 19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政策处理的若干意见》( 温委发[2000]21号)精神,结合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性质及企业实际情况,特提出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
一、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通过明晰产权,社企分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彻底理顺市供销社同直属企业的关系,真正实现出资者管理经营者,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直属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改造为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通过投资入股转换身份、转变劳动关系成为股东,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实现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企业管理现代化。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从供销社企业实际出发,探索供销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2、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拘泥于社有控股企业的数量和控股比例。
3、正确处理市供销社、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多持股,经营者持大股。
4、坚持企业整体改制与部门改制相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企业改制与市供销社机关改革相结合。
二、资产处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市供销社本部及直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历史形成的帐外资产、商标、商号及特许的商品经营权、土地和国家直管公房使用权等)属市供销社所有,市供销社作为出资人代表,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享有资产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一)资产的清理、清查和评估
改制企业应先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核实,再由市供销社确定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
(二)不良资产的核销
改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潜亏、报废、呆帐等各种有问题资产,经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可以通过冲销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处理。其中坏帐实行帐销案存管理。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改制企业现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予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办法,委托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四)社有净资产的提留
直属企业依法经评估确认的社有净资产,经市供销社批准核销和剥离后,可按下列顺序进行提留:
1、提留离退休职工基本保障的资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每年每人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2%和8%的标准分别提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两项提留和个人档案材料一并交市社保局。
2、提留职工处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企业职工按每人每工龄年 500--1200元的标准提留用于处理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每人每工龄年500--800元的标准提留医疗补助费。其中土地征用农民工,也可按市政府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的标准提留。
企业改制基准日期为2000年6月30日。
3、提留职工自谋职业补助费。对在岗的职工中,要求脱离企业自谋职业的,按每工龄年不高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提留。
(五)社有资产处置形式
经以上提留后,剩余社有资产可通过控股、参股、租赁和抽回的形式进行处置。
1、控股、参股。市供销社可根据企业资产的规模与质量、人员状况、业态特点、经营趋势等因素,对不同的企业确定保留不同比例的社有资产,以资转股的形式,形成市供销社控股、参股等不同的持股份额。
2、租赁。对社有资产余额规模较大的,采取部分资产“资转股”后,其余资产在明确产权、收益权、处置权归市供销社的前提下,采取租赁的办法,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
3、抽回。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置换社有资产。改制后,企业可根据职工在企业中所负责任大小、贡献多少等因素制订资产置换的具体方案。企业经营者及其经营群体置换资产的额度应与一般职工拉开档次,但在其任职期间股权不得转让。企业资产置换的方案,应经职代会审议,报市供销社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交由职工出资置换的资产,其置换价格由市供销社根据资产质量状况,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确定,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10%的优惠。资产置换金集中市供销社,作为社有集体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三、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所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被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组合、聘用的职工,应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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