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3 云国税发[1998]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3〕125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现已全面结束。在划转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了一些亟待加强管理和明确的问题,为巩固划转工作成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对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规范名称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
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收税款后按适用税率(17%或13%)代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