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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浙人社发〔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人才诚信建设,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进程,现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除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的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归属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以外,其他所有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各类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离校未就业学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二、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类高校、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应及时将毕业离校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所有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非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了解和规范。督促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