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9]8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