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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民生问题的全面改善,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的要求,现就全面落实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全民社保,建设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加快我市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二是坚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与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三是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遵循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财政投入相结合,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08〕36号)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依法强化扩覆征缴力度,切实让全市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加快实现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含本市户籍务工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
2.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按现行缴费基数规定和下列缴费比例规定参保缴费。
(1)参加“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按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积极推进有地居民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参保人员全覆盖。
(2)失业保险。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8%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5)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就本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选择,并按规定比例缴费。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缴费。用人单位应同时建立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位医疗补助制度,其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门诊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上述缴费比例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市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