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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6-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办理和使用电子发票有关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行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商,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电子签章、存储、验证等业务服务的单位。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确定性。

第六条 开票方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

第七条 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第八条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分别打印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