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人发〔200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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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