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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办〔201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居民合理购房支持力度

(一)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各商业银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要规范服务收费,降低贷款融资成本,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五)各商业银行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房贷审批期限,不压单、不压贷;各商业银行要对居民合理住房贷款执行优惠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二、推动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消化

(六)给予税收鼓励。将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类等非住宅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减为3%。

(七)优化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综合考虑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消化周期、存量土地等因素,合理制定全市年度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适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县、区,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数量;超过36个月的,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八)对于已开发商业项目(大型商场和公寓式酒店),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分割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