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6〕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售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六)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发布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许可证、现售前备案的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