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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7〕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不抵扣年休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六)因工作性质特殊未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休息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年休假(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七)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人员承担特殊工作任务等原因,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补休。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九)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及时调整休假计划。在按计划安排年休假时,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如辞去公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因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年休假,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受到开除处分的,单位应调整休假计划安排其补休。

(十)单位集中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天数应计为本人当年年休假天数。其中,集中休假天数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十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天数(需原单位出具说明该人员当年是否休假或已休天数,以及未休假原因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安排年休假。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十二)对受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单位仍应根据计划安排其休年休假。

二、按规定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含按计划跨年安排年休假或次年补休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