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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村民房屋确权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村民房屋确权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府函〔2017〕7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村民生活经济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下称“147号文”)第五条规定的“2012年6月11日前已建成、用地属宅基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不超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400平方米”的村民住宅,在2014年6月11日后申请确权登记的,可继续享受147号文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免缴地价等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有效期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号,下称“135号文”)有效期一致。

二、对符合147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的村民住宅,在2014年6月11日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按147号文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政策办理了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并享受免缴地价等政策优惠的,按本通知第一点意见予以追认。

三、在135号文的有效日期之后申请的,不再享受免缴地价款并不作处罚的政策优惠,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