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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项目、人才聚集本市,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和《 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苏财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设立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来源为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及投资方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管理。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对以文化产业为重要投资方向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基金按规定也可以采取增资和阶段参股等方式参与子基金的投资。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产业改革、发展和引导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

  (二)确定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专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三)研究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

  (四)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咨委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五)审定给予子基金的奖励方案。

  (六)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协调引导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咨委会,根据需要聘请产业、投资、财务和法务等方面专家为成员,按照“科学决策、稳健投资、适度风险、引导发展”的原则,为引导基金的重大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 ,承担主管部门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文广新局授权国有文化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并签订授权协议。国有文化公司根据授权以引导基金出资人名义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授权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引导基金监督职能。

  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列席咨委会,具有与咨委会专家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给咨委会专家相同的项目资料。基金管理中心对议案无表决权,但针对议案的政策合规性可以发表意见。

  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使引导基金的运行符合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总体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运作,并作为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专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二)管理基金总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业务经验并拥有基金业从业资格证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对文化产业项目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专业机构两年内没有受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专业机构申请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子基金遴选和科学有效的评审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收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合作协议约定,并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实际绩效给予一定奖惩。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进行备案;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实际出资应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点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子基金在苏州市文化产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3倍。

  (二)子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和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于鼓励发展的新兴文化产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投资年限。引导基金从子基金取得的本金回收、投资收益和利息应当及时向引导基金出资人分配,不作循环投资。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