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8〕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无总分机构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由于我省新的
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尚未确定,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做零申报,待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定后,应预缴的税款可在一季度集中申报缴纳。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2008年1月份的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2月份以后的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