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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9〕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市自行刻制,其内容和规格要严格遵循《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中,除税务机关经办人的签字外,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科长、主管局长也应在该栏中签署意见。
四、省局不再统一印刷发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申请人应依据本通知附件中申请表的电子模版标准,使用A4纸自行打印。
申请表的电子格式已放在12366网站,申请人可自行下载使用。各市如需将申请表放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的,可自行印制。
五、各省辖市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发生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对支付业务,且需税务机关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