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以下简称《办法
》)的要求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国税发〔2008〕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汇发[2008]64号
),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汇发[2008]64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