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9〕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按照《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的要求出具《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市自行刻制,其内容和规格要严格遵循《
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中,除税务机关经办人的签字外,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科长、主管局长也应在该栏中签署意见。
四、省局不再统一印刷发放《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申请人应依据本通知附件中申请表的电子模版标准,使用A4纸自行打印。
申请表的电子格式已放在12366网站,申请人可自行下载使用。各市如需将申请表放在办税
服务厅窗口的,可自行印制。
五、各省辖市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发生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对支付业务,且需税务机关出具《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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