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8〕1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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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的扶持,促进深圳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
深府〔2006〕149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由经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为主体,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参与共同组合。\"重点民营企业池\"的组成产生办法以及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获得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共同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的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期限在三年以上(含)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牵头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市总商会负责组建并指导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协调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的对接;\"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由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协调政府财政与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牵头银行负责签署银行间合作协议,负责在合作银行内部组织、协调、安排配套贷款。
第十条 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3年期(含)以上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