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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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市人民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系会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承担压减产能任务的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四条 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
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以及国家核查清算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为62.5%,安置职工人数权重为37.5%;梯级奖补资金与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情况直接挂钩。
第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应